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陈贵岚、钟斌,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于2018年8、9月份,通过电话联系,先后共支付人民币930元向龙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本伪造的东南大学张某某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三本伪造的南京艺术学院张某某的高等教育成人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其中证书编号65420085100213574的南京艺术学院毕业证书由龙某某邮寄至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位于苏州市相城区的工作单位。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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