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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介绍卖淫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1月10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退回阜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1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阜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向李某甲、李某乙二人介绍卖淫女张某甲和张某乙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李某乙将嫖资共1000元给顾某某,顾某某将其中的800元转给夏某某。后因张某乙与李某乙未达成交易,夏某某退还300元给顾某某,顾某某退还400元给李某乙。后李某甲、李某乙分别与张某甲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各一次,事后李某乙向张某甲支付嫖资500元,张某甲将其中的150元转帐给夏某某。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顾某某分别从中实际获利270元、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宁县公安局认定的顾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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