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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兰州**公司**厂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室,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金芙蓉,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16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驾驶甘A*****号棕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固区西固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固中路向西200米建苑小区(西固一建公司)门口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与乘坐自行车的俞某甲受伤,两车受损。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先后在西固区人民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甘肃省康复医院、甘肃宝石花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7月份出院回家修养,后于2020年10月8日在家中死亡。

2019年1月11日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第6201041201800000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俞某甲无责任。经甘肃方圆司法物证技术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严重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贫血、营养不良及低蛋白血症,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两次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决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向张某某赔偿620300元;2020年3月9日顾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顾某某向张某某赔偿640000元,顾某某将其名下房屋一套作价570000元过户到张某某丈夫俞某乙名下,支付现金70000元。2021年1月28日,顾某某和俞某乙达成后续赔偿协议,顾某某向俞某乙赔偿20万元,俞某乙对顾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和解协议、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鉴定申请书、证人俞某乙、陈亚军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以情节轻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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