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86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于2018年10月初,因其亲属从事电工工作需要操作证,遂向龙某某(已判刑)购买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1张(发证单位为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经苏州市应急管理局鉴定,该特种作业操作证系假证。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龙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