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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0〕508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浙江**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苍南县**乡镇**路**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项某某通过“闲鱼”、微信等平台向他人(身份不清)购买了一只陆龟科动物,并饲养在黄岩区**街道**村**号员工宿舍内。经鉴定,涉案的龟类动物为苏卡达龟(拉丁学名:Geochelone sulcata),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在浙江**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传唤到案;同日,上述一只苏卡达龟在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的宿舍内被查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卡达龟一只;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台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接收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 1.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3.项某某非法收购苏卡达龟仅一只,用于宠物饲养,属于以非营利性为目的,且该苏卡达龟饲养较好,仍存活且目前已得到救护;4.项某某从**大学本科毕业后,自2016年至今一直在位于黄岩区**街道的浙江**有限公司工作,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且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5.项某某在案发后申请成为了台州市秀岭野生动植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名志愿者,并利用周末时间提供志愿服务,捐赠野生动物饲料等,以实际行动投身于野生动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涉案被查扣的一只苏卡达龟现已被台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接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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