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项某某进入黄山**雕刻文化有限公司办公室,趁办公室无人之机,窃取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被盗笔记本带回家中。经黄山市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为2566元;经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鉴定:项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已退还被盗赃物,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