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项某某进入黄山**雕刻文化有限公司办公室,趁办公室无人之机,窃取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被盗笔记本带回家中。经黄山市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为2566元;经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鉴定:项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已退还被盗赃物,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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