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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896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2********,汉族,**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明知苏卡达象龟系国际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仍通过微信向“苏款”(身份待查)以145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苏卡达象龟饲养在苍南县钱库镇南国佳园B-5幢一单元301室。2020年3月27日下午15时许,苍南县公安局在钱库镇南国佳园B-5幢一单元301室当场查获该苏卡达象龟。经鉴定,苏卡达龟属于外来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现该苏卡达龟有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救助收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轻微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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