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31979********,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县**镇**组**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伟国、涂凯威,系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项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项某某醉酒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03.96mg/100ml)驾驶湘J6L****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清溪镇聚富路电视台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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