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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70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7004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XXXX屯XX号现住融水镇XXXXX木业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4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项某某酒后驾驶桂B68348号“五菱”牌小车行驶至融水镇玉华中路时被融水镇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项某某使用“格那320”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8mg/100ml,并带其到医院抽血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乙醇含量为96.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酒驾路段车流量不大,未造成他人损伤,认罪悔罚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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