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747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温州文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温州市文成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在其经营的义乌市江东街道**足浴店内,在被害人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店内POS机刷卡的方式,冒名使用被害人胡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并从卡内刷取人民币13963元,后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

现在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胡某某的全部损失。现赃物信用卡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