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涉案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我市注册成立了天津*甲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乙发展有限公司,伙同涉案人员李某某、冯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韩某甲,以唐某某的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建立见习基地,再以吸纳我市在校大学生人员前往该见习基地见习为手段,王某某、李某某通过编造虚假见习协议、考勤表等,韩某甲编造大学生工资流水的方式,向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天津市大学生见习补贴费人民币1432930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