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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31983********,汉族,大专文化,系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天津市北辰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街**楼**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北辰区**街**楼**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涉案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我市注册成立了天津*甲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乙发展有限公司,伙同涉案人员李某某、冯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韩某甲,以唐某某的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建立见习基地,再以吸纳我市在校大学生人员前往该见习基地见习为手段,王某某、李某某通过编造虚假见习协议、考勤表等,韩某甲编造大学生工资流水的方式,向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天津市大学生见习补贴费人民币1432930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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