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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81********,羌族,高中,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住**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松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2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3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 月9 日12 时许,何某某(另案处理)在松潘县城接到其姐姐柳某某电话称其有股份的镇江关王登下路沙场的狗跑出来了叫他去看看。何某某打电话给他的驾驶员王某某开他的越野车(银灰色进口大众牌途锐WVGAB97P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川A*****)将他接上,在接到他时车上还有顺路搭车的白某某、郭某某、康某某三人。13时许五人驾车到达王登下路沙场时何某某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沙场的另一合伙人岳某某(另案处理)安排镇坪修桥的杨某某和余某某在沙场开了一个搅拌站。何某某强行将搅拌站的电关了,过了几分钟岳某某来到沙场。何某某和岳某某因此事和之前的债务纠纷发生争吵和抓扯。此时,从沙场宿舍出来上厕所的韩某某看见后,回到宿舍给正在宿舍打牌的韩某某、陈某某等人说下面有人闹事去看一下,韩某甲、韩某乙、陈某某、岳某甲、岳某乙马上跑到现场,到现场后和何某某、王某某等人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陈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用架管、木棍、石头砸何某欧某的车,何某某的车被砸坏,后何某某等人驾车离开。2018年10月15日,松潘县公安局聘请松潘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的损毁程度进行价格鉴定,鉴定意见:被损坏的川A*****进口大众牌途锐WVGAB9 7P小型越野客车的损失为人民币:叁万柒仟零壹拾肆元(¥37014. 00 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88条、第290条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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