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在广西合浦县**村委会**队自家的田地,与相邻田地的被害人韩某乙因排水问题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推搡, 韩某甲将韩某乙推倒,致使韩某乙右手手臂受伤。经鉴定,韩某乙的右肱骨大节结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赔偿了被害人韩某乙的相关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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