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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3********,仡佬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22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韩某甲醉酒后驾驶贵C2****小型轿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篁竹郡沿竹王大道、尹珍大道南段延伸段往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二转盘方向行驶,同日22时20分,当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玉溪镇尹珍大道南段延伸段50米(小地名:豪庭花园)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场对韩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194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取证并送检。2020年06月23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遵)公(司)鉴(理化)字[2020]1404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韩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7.9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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