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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非法拘禁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 622821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镇**村**组**号,住庆城县***宿舍楼**室,庆城县***职工,无党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9月12日被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2月26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8月份的一天,韩某某在西安找到化某某后,便和周某某分别指使李某、强某到西安向化某某要账,韩某某让李某、强某跟着化某某,化某某走哪跟哪,化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路一家宾馆登记了两间房,李某、强某轮流在房间看守化某某,非法限制化某某人身自由长达四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准确认定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时长,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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