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77********,回族,个体经营,住本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槐荫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2002年12月23日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5年4月28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06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6日期间,因债务纠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经李某某(男,时年48岁,已去世)安排,伙同段某某(男,时年36岁,另案处理)、欧阳某某(男,时年27岁,另案处理)、陶某某(男,时年42岁,已去世)等人,将被害人翁某某(男,时年47岁)非法拘禁于本市市中区**区**号楼**单元**室内。
2015年11月3日15时许至同日20时许,因上述债务纠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经李某某安排,在本市**路和**路路口,伙同李某某、段某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翁某某带至李某某驾驶车辆上,由韩某某将翁某某的鲁******奥迪Q3-SUV汽车开至本市市中区**小区停车场,由李某某、段某某等人将翁某某带至本市市中区**区**号楼**单元**室后进行非法拘禁并殴打。
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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