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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开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镇**村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手中承包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种植面积39.15亩。经开鲁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全部为林地,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该地块内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对该林地构成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侦查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2017年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作出的开林认定字2017(149)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所依据的是内公办(2016)83号文件,现该文件已撤销,因此2017年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作出的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报告现已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侦查机关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开林认定2019T(49)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中依据的是2017年9月13日开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出具的涉案地块毁坏程度报告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2019年指认当时涉案地块的现场面积,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案地块的毁坏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因2017年以后涉案地块不是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经营,涉案地块的地貌也发生变化,无法以2019年涉案地块的现场情况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2017年在涉案地块内种植农作物的行为进行毁坏程度鉴定,所以2019年作出的林地毁坏程度技术报告亦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2017年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是否对林地构成毁坏。根据证人证言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只能证明2017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了,但2017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是否对林地造成毁坏无法确定。

综上所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开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不起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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