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职务,出生地山东省龙口市,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山东**制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担任**部**的职务便利,为**有限公司在项目服务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2019年9月,收受该公司业务员程某某给予的钱款人民币6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单位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赃款人民币6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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