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84********,汉族,初中,户籍地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址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户,青岛**化妆品公司经理。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吴某某(已判决)出资人民币5500元购买**庄园薏丝琳干白葡萄酒300瓶,后结伙段某某(已判决)共谋将青岛**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葡萄酒假冒为青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葡萄酒出售牟利。二人将上述葡萄酒运至段某某租用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镇**村一民房内,伙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重新灌装、更换瓶贴、胶帽、木塞、包装箱等方式,将上述**品牌葡萄酒假冒为**品牌葡萄酒,销售后吴某某、段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此后,吴某某、段某某预谋继续将青岛**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葡萄酒假冒为青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葡萄酒出售牟利。2019年8月19日,二人共同出资41610元购买**庄园薏丝琳干白葡萄酒3294瓶,并第一批将其中1800瓶运至吴某某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户住处,伙同韩某某、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假冒。同年8月23日,段某某将假冒完成的150箱(共900瓶)“**”品牌精制薏丝琳干白葡萄酒对外销售,其中以人民币178元每箱销售给曲某某(另案处理)100箱(共600瓶),以人民币180元每箱销售50箱(共300瓶)。
同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段某某查货,并从吴某某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户住处、段某某驾驶的车辆及段某某位于潍坊市潍城区**镇**村的租用处查货**精制薏丝琳干白葡萄酒65箱(每盒六瓶)、**精制薏丝琳干白葡萄酒95瓶、**精制薏丝琳干白葡萄酒包装盒49个(新品)、盒包装带一卷(印有**薏丝琳标识)、**精制薏丝琳干白葡萄酒包装瓶标3万余套,**葡萄酒空瓶650个及**葡萄酒胶帽5万余个等物一宗。从曲某某处扣押**精制薏丝琳干白葡萄酒46箱零5瓶(共计281瓶)。
经鉴定,上述扣押的**葡萄酒成品、各种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空瓶、瓶贴、胶帽、包装箱、盒包装袋、木塞等均侵犯了青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及注册商标五种,分别为“**甲”、“**乙”、“**丙”、“**丁”、“**已”,涉及的**精制薏丝琳干白葡萄酒市场销售价格为36元/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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