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大连**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时任大连**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因其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承揽的防水工程需使用“辽宁**”牌等防水卷材,为牟取非法利益,其从雷某某处以每卷18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防水卷材658卷。虽然该批防水卷材贴有“辽宁**”牌注册商标,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明知该批卷材是假冒的“辽宁**”牌防水卷材产品的情况下,仍将该批防水卷材用于承包工程施工中(该型号防水卷材当时市场中间价格为每卷295元人民币)。
案发时,该批卷材中的22卷已用于工程施工中,剩余库存636卷已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犯罪未遂、初犯、偶犯等情节,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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