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州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84********,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云南省富源县人,家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2017年7月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剑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剑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8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剑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11日20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韩某某携带毒品驾驶云D****福特轿车途经南涧县宝华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设卡查缉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放在该车后备箱内的两个双肩背包内查获块状及灰色条状的毒品海洛因共计3338.2克,查获颗粒状状及片剂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901.03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剑川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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