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甲、韩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5557,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其居住的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虚假的卖口罩信息,共骗取该小区业主购买口罩款545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马某某5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程某某等9人共450元,用于其日常消费。后因被害人多次向韩某某催要口罩无果而要求其退款,声称否则要报警,韩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退还部分被害人口罩款,其中退还马某某2000元,马某某因韩某某未全额退款而未接收该款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将涉案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涉案款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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