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3********,汉族,大学本科,双辽市**体育老师,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分三次向李某某借款,分别以工资卡、吉C****8北京现代悦动轿车作抵押,让周某某做保人,共计借款6万元。2014年7月至8月,韩某某先后三次还款共计14000元。2018年10月16日,李某某到双辽市公安局报案。2018年10月17日,双辽市公安局立案。经查,抵押的工资卡已经被更换,抵押车辆已经被卖给他人。2018年10月23日,韩某某父亲还给李某某46000元,李某某出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一审判决前全部退赃、退赔和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