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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1〕6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从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离职后,未告知租户真实情况,仍以房管的身份向租户收取房租,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等租户人民币15100元。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后被抓获归案,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赔,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全部退赔,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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