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99********,蒙古族,烟台大学本科在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号。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的时候,时任烟台大学土木工程学院辅导员的宋某某(在逃)先后找到所在学院学生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及高某某、姚某某、寇某某等人,要求韩某某等人帮其考试答题,韩某某、高某某、姚某某、寇某某等人明知系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的行为,为讨好老师得到宋某某关照,于2018年全国在职研究生考试前一天加入宋某某的朋友所建QQ群,为宋某某考试作弊答题。
2017年12月23日上午,宋某某的朋友将带有2018年全国在职研究生考试题内容的图片发送到QQ群内,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高某某、姚某某、寇某某等人根据安排分别对20道左右的试题进行作答,并将答案发送到QQ群或直接发送给宋某某。同日,江某某(已判决)根据宋某某的安排,在2018年全国在职研究生考试考场周边使用发射器向考场内白某某、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组织的100余名考生发送管理类综合能力和英语二科目的考试答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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