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021962********,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及现住地衡阳市珠晖区**路**号**栋1-2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8月1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2日、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3日、2020年10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以来,谭某甲(已判刑)经韩某乙(在逃)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以连锁经营“1040阳光扶贫工程”为名的传销组织成为韩某甲(韩某乙哥哥)的直接下线。谭某甲加入后继续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以投资69800元最高可以获得1040万元的回报引诱他人参加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申购款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和缴纳的份额计酬,形成“五级三晋制”层级(五级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首份申购额3800元,之后每一份份额3300元,申购21份、金额69800元达到主任级别,并取得发展下线返利提成的资格,主任发展2名下线、累计65份达到经理级别,经理发展29人、累计600份、金额1980500元达到老总级别)的传销活动网络体系,每发展一个下线,直接上线可返还提成8740元,四代以内的“老总”每人提成1万元。该组织由直总以经理室方式管理,分设大总管、自律、能力、经晨、申购等职位。谭某甲等人通过不断发展下线,先后达到老总级别,非法获利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该组织先后在南宁、合肥、成都、武汉**发展下线。谭某甲负责管理谭某乙、胡某某、尹某某三大分支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胡某某分支发展了下线颜某某、黄某甲、杨某某、黄某乙、黄某丙、何某某、陆某某等人,均达到老总级别;尹某某分支发展谭某丙达到经理级别。
韩某甲自2009年加入组织,是韩某乙(韩某甲妹妹)的直接下线,也直接发展谭某甲(已判刑)为下线,作为组织老总级别,体系发展的下线人数达200人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是否加入传销组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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