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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钦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黄某甲与黄某乙、朱某某、韩某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黄某乙、朱某某、韩某某合伙经营的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坡镇**村委会**村630多亩桉树。后该630多亩林木出现纠纷,黄某甲于2016年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上述合同有效。2020年4月16日黄某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月19日黄某丙与黄某甲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上述630多亩林木,并雇请工人砍伐上述林木。在砍伐作业期间,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多次到施工现场阻拦工人施工,具体如下:

2020年4月27日8时许,韩某某骑摩托车到上述施工现场,和黄某丙协商桉树款的事,并将摩托车拦在路中间不让装木的车辆通行。

2020年4月29日下午,韩某某骑摩托车到上述施工现场,就将摩托车停在路中间拦住路,并从路边拉了一根木头将路拦住,后到砍木现场叫勾机司机停工。

2020年4月30日8时许,韩某某骑摩托车到上述施工现场,韩某某就去阻拦现场砍木的工人不能砍木,并将摩托车停放在路中间阻拦拉木车辆。

2020年5月1日8时许,韩某某骑摩托车到上述施工现场,将摩托车停放在路中间阻拦拉木车辆,后去阻拦现场砍木的工人不能砍木。

本院认为,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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