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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花园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街**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道**超市,盗窃售价308元的飞鹤牌幼儿配方奶粉一桶。

2.2019年5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道**超市,盗窃售价308元的飞鹤牌幼儿配方奶粉一桶,售价105元的hellokitty保温杯一个。

3、2019年5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路**超市,盗窃售价308元的飞鹤牌幼儿配方奶粉一桶。

案发后,被盗三桶奶粉已追回,被盗hellokitty保温杯已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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