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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845,汉族,团员,学生,大学本科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大孟庄镇霍屯村1区1排3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于2017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8年1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于2018年2月18日延长审查审查起诉半个月,于2018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8年3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7年7月3日晚上、2017年7月6日晚上,至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中信广场时尚街三楼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饰品店附近,趁无人之机,将手伸进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摊位的布帘内,窃取CoCo-EYE牌美瞳4副、BOB牌口红4支。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7年7月3日晚上、2017年7月6日晚上,至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中信广场时尚街三楼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衣服店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窃取CHENGCI牌女士短袖T恤1件、Sihe牌女士连衣裙1条。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7年7月9日晚上,至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中信广场时尚街三楼被害人曾某某经营的美甲店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窃取尤卡爱牌等品牌亲水接触镜6副、康纯牌甲油胶2瓶。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7年7月9日晚上,至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中信广场时尚街三楼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饰品店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窃取饰品戒指8枚。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7年7月9日晚上、2017年7月16日晚上,至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中信广场时尚街一楼被害人庞某某经营的AiyayaHouse饰品店内,乘人不备,采取将饰品藏入衣服内不结账直接拿出店外的方式,窃取AiyayaHouse牌面膜膏1个、发箍3个、口红1支、修眉刀1袋、发卡3袋、发卡6个、双眼皮贴1袋、金属按键机壳1个、天丝面膜2片、妮维雅牌洁面乳1支、口罩1个、水晶贴2个、双眼皮贴1盒、头扎2对、银项链1条、圆珠笔2支。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7年7月16日晚上,至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中信广场时尚街三楼被害人于某某经营的鞋店附近,将手伸进被害人于某某经营的摊位的布帘内,乘人不备,窃取爱嘉牌女士拖鞋1双。

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00余元。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部分追退,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甲、于某某等人陈述;

2.证人崔某某证言;

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4.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6.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静怡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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