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34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的晚上,被不起诉人韩某甲以翻栏杆进入后溜门的方式,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被害人马某某家的附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68.96元和黑色大衣1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案发经过、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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