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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盗伐林木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系农民,住磐石市****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受李某某等人(均已判决)雇佣,以营利为目的,于2018年12月份有偿帮李某某等人寻找砍伐柳树的地点,并为李某某等人在**镇**屯砍伐护河天然和人工栽植柳树带路,其中李某某等人在**镇**屯砍伐成材柳树333株,合立木材3.6638立方米,砍伐幼树柳树301注,共计价值人民币2501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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