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系农民,住磐石市**镇**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经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受李某某等人(均已判决)雇佣,以营利为目的,于2018年12月份有偿帮李某某等人寻找砍伐柳树的地点,并为李某某等人在**镇**屯砍伐护河天然和人工栽植柳树带路,其中李某某等人在**镇**屯砍伐成材柳树333株,合立木材3.6638立方米,砍伐幼树柳树301注,共计价值人民币2501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