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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滥用职权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76********,汉族,大专文化,鸡东县**股****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辩护人张迎全,黑龙江省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鸡东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韩某某在任鸡东县**中心**股**组**长期间,与时任鸡东县**中心**股工作人员王某甲,在对刘某甲家被征收房屋二次测量时,韩某某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王某甲明确告知韩某某此次认定为住宅的房子第一次测量时属附属物后,仍将第一次测量时认定的附属物猪舍,认定为有照房屋。并安排王某甲对房屋进行了喷号和测量。致使刘某甲家猪舍以拆迁编号前进6-78A、6-78B 、6-78C三个房子及6-78参与国家拆迁补偿。共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52,693.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干部任免审批表、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各室工作分工、鸡东县政府公告、鸡东县棚改办公告、鸡东县政府征收决定、鸡东县棚户区改造2017征收补偿方案、鸡东县人民政府文件、鸡东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处情况说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房屋档案:鸡东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现场调查表、被征收人产权换户型确认单、黑龙江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产权证照查验单、查档审批单、拆迁房屋拍照、房屋征收补偿谈话笔录、现场测绘说明、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单、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评估表、房屋产权档案、安置补偿协议、抓阄选房确认单、房屋货币补偿款收据及银行转账凭证、于某甲、刘某甲的拆迁调换房屋手续、及与第三方买卖合同、银行转账相关材料、于某乙提供对刘荣贺家猪舍第一次测量现场调查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春玲死亡证明、鸡东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处工作说明、鸡西市新世纪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鸡东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处情况说明;证人刘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乙、刘某丙、于某乙、李某某、陈某某、王某丁证言;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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