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睢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睢县人民政府决定拓宽睢县**镇**路,让**镇人民政府通知各村委,将**路两侧的树木予以清理。睢县**镇**村村民单某某将自己在**路旁边的50棵杨树卖给仲某某、韩**、庞**。2016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和韩**、庞**(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50棵杨树采伐。经检测,被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5.3924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仲某某主动到睢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滥伐林木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机动三轮车等工具已退还被不起诉人韩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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