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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滥伐林木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村委****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到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9时许,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匿名报案称,在河南省平舆县东和店镇高庄村委黄庄南南北水泥路东侧有人无证砍伐树木。接报后,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及时出警到达现场,经现场勘查,发现平舆县东和店镇高庄村委黄庄南南北水泥路东侧有26株杨树被滥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活立木蓄积为12.7731立方米。2020年7月6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到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无林木采伐许可证伐树26株的犯罪事实,当日被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明、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以及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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