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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50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神山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将神山镇皮防站家属院内所栽的杨树卖给韩某乙,韩某乙在伐100余棵杨树后将杨树又卖给杨某某,在未办理完采伐证伐树时被林业局查获,韩某某所卖杨树仅到林业局办理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神山镇皮防站家属院内林木采伐证600棵,实际采伐1256棵,超伐656棵,折合174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韩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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