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62********,朝鲜族,初中文化,安图县**大酒店,法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安图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23时至8月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孙某甲因安图***温泉大酒店餐饮场地承包事宜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多次联系孙某甲未果后,分别在吉林省安图县**镇孙学军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和安图**温泉大酒店施工现场,先后三次故意毁坏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010元。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主动到案。
1、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2020年8月份,我与孙某甲关于职业高中酒店餐饮部分承包事情没有达成合意,后来孙某甲微信通知我,不承包给我了。得知此事后,我为了找到孙某甲理论此事,逼他出面,我先后在**小区孙某甲租住的房子内、职高工地内使用菜刀、铁锹打砸、砍划电脑桌子、椅子还有建筑工地装修使用的水管、大理石。
2、被害人孙某甲陈述:2020年8月4日至8月5日间,因为安图**温泉酒店一楼餐饮承包问题,我与**老板韩某某发生纠纷,韩某某先后三次到我租住的房屋、职高施工现场打砸东西,第一次是在我租的房屋内使用菜刀把电脑桌和朱敏的手表给砍坏了,第二次是在职高工地把现场的大理石地砖和瓷砖摔碎了,第三次是在职高工地 使用铁锹把水暖管和已装修完毕的吧台瓷砖砸碎。
2020年12月4日我与韩某某达成和解,对其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检察院从轻处罚。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2020年8月4日0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问我孙总在什么地方,让我带着去,我不同意,韩某某就从随身携带的拎包中拿出一把菜刀,把我使用的电脑桌和客厅里的一把铁质黑色皮质椅子给砍了好几道口子。
4、证人张某甲、虞某某青、杨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张某乙、董某某、苏某某证言:2020年8月4日至8月5日期间,韩某某因为承包安图**大酒店餐饮部的问题与老板孙某甲发生纠纷,后来韩某某先后到孙某甲租住的房屋、职高工地找孙某甲理论此事,都因找不到孙某甲而使用菜刀、铁锹打砸电脑桌、椅子、水暖管、装修完毕的大理石吧台或摔砸装修材料。
5、现场勘察、指认笔录:2020年8月4日、8月5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砍划、打砸孙某甲租住房屋内的电脑桌、椅子,以及职高工地现场的水暖管、大理石、瓷砖基本情况。
6、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指认打砸现场基本情况。
7、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打砸的折叠皮质椅子、瓷砖、大理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0元。
8、常住人口数据信息查询单: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无前科劣迹。
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使用的菜刀已被扣押。
11、营业执照及说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安图县**法人。12、微信聊天截图: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孙某甲之间的矛盾起因。
13、谅解书:被害人孙某甲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1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主动到案。
15物证:菜刀一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由安图县公安局关予以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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