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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狮子堌**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兰考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3时许,在兰考县城关乡朝阳路与健康路交叉路口向南200米路东锦绣大院饭店二楼888房间隔壁666房间内刘某某与被不起诉韩某某发生撕打,后被不起诉韩某某将刘某某拉到888房间隔壁666房间内刘某某与被不起诉韩某某发生打架,被不起诉韩某某自述用拳头朝刘某某的胸部打了几拳,后经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考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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