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庄**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在**镇**街杨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韩某某驾驶轿车追尾,后两人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打,殴打过程中致使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调解、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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