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_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建农检诉刑不诉〔2016〕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63********,汉族,初中二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县**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乡**村)。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5年11月4日、2016年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3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13年7月份承包**农场艺体馆“清包人工费”,负责“五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共拖欠吕某某、姜某某等四十八名**工资,并导致被拖欠工资的数十名务**员到**农场及**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此问题,**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韩某某下达整改《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其在整改期间付清拖欠的务**员工资,但韩某某在整改期间内未对拖欠的务**员工资进行支付。2015年4月22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韩某某共拖欠吕成亮、姜淑萍等四十八人工资共计71.99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龙江省**农垦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作为乙方与甲方的刘某某因完成的工程量发生纠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所述基本属实,再者,**放给**,以及刘某某依据合同约定尚欠韩某某涉案工程款多少等等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3月25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