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57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市**镇韩某某团三小区**栋**单元**室,住新疆**市**小区**幢**室,无业,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2018年6月23日与新疆*****限公司在托吐公路**混厂对面工地的钢结构劳务合同。雇佣了30多名工人干钢结构安装方面的工作,在2018年10月份工程完工,韩某某以管理不善工程亏损为由一直拖欠李某某、刘某某、唐某某、柴某某、阿某某、沙某某、布某某、乌某某、尔某某、吾某某、拜某某等11名民工工资63250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韩某某就拖欠李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柴某某、尔某某而等5名农民工工资写了书面的欠条合计51770元。2019年1月25日,托克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韩某某限期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韩某某拒不配合,后手机更换手机号码,案发前,韩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2020年10月12日,韩某某被抓获归案。韩某某到案后,在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前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63250元。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托克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移送审批单、托克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人工资表、借条、收据、劳务合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唐某某、柴某某、阿某某、沙某某、布某某、乌某某、尔某某、吾某某、拜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查,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侦查期间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前积极筹措资金已全部解决了被拖欠的11名农民工的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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