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区**村**街**巷**号,现住址石家庄市鹿某区**区**苑**室,无业,群众,无前科,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经审查认定: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12日,韩某某每天组织十余人到其家中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三万余元,且到韩某某家中进行赌博的人次累计达到30人以上,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12日,鹿某区**区**村韩某某未经登记,在位于**苑**室的家里,购置麻将机五台,按照每次每人10元或者每台50元,最高每台100元收取场所和服务费用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本院认为,韩某某未经登记提供棋牌室,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扣押的赌资和麻将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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