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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麒麟区**街道**屯**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吴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范某某、钱某某(五人已提起公诉)合伙在麒麟区**街道**组**号**楼开设茶室,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邀约参赌人员以打麻将“飞小鸡”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桌费盈利,至2019年12月5日被查获,共计非法获利二十五万余元;经营期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参与赌博,并从上述合伙人手中分得五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认定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韩某某为吴欢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从中收取回扣,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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