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现住老河口市**路**号。因扰乱机关等单位秩序,于2016年6月5日、同年7月12日、8月29日、2017年5月10日分别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5日、10日、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11月16日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28日由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决定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未执行),2020年7月23日本院决定撤销该逮捕决定。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3月9日以寻衅滋事罪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开庭审理,本院于同年12月3日撤回起诉,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当月6日裁定准许撤诉。韩某某对该裁定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驳回上诉。本院收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依法对韩某某决定存疑不起诉,并于8月29日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老河口市公安局重新侦查终结,收集了新的证据,补充了新的事实,以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6日已告知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韩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和从郑州市**所退休后居住于本市仙人渡镇**路的黄某甲(男,时年60岁)经人介绍相识。为结婚作准备时,黄某甲支付房款26.6万,由韩某某与张某某签订“购房协议”,购买张某某位于**路房屋1套。同年12月12日,二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未进行婚姻登记。在同居生活中,韩某某与黄某甲争执不断。2014年1月31日(正月初一),因韩某某与黄某甲儿媳妇吵架,黄某甲儿子黄某强行让韩某某离开黄某甲家。警察接报警后,前来调查查明系家庭纠纷未发现打斗。
2014年夏天的一天,韩某某带着行李到郑州市**所吵闹,提出黄某甲骗婚等理由要求单位出面解决,其在**所吵闹持续有四五天,所长要求黄某甲前来与韩某某协商。**所为了息事宁人,给黄某甲做工作让其与韩某某达成协议。2014年10月28日,韩某某与黄某甲达成调解协议,黄某甲赔偿韩某某20万元(包括房产、财产等一切费用),与韩某某之间无任何财产关系,韩某某退还“购房协议”。黄某甲分三次共向韩某某支付20万元,2015年4月29日,韩某某将“购房协议”原件退还黄某甲。2015年夏天的一天,韩某某又以黄某打自己为由到**所吵闹,因韩某某拿不出证据,所长不再理会,韩某某吵闹两天后离开。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收到20万元后,违背协议向信访部门提出黄某甲骗婚,要求追究黄某甲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费、将购买的房产和个人物品返还本人等。2015年上半年以来,韩某某先后到老河口市、襄阳市、湖北省、国家信访局信访,信访部门均告知韩某某不予受理,并建议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韩某某在信访程序终结的情况下,无视告知、不听劝说,多次进京重复信访。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韩某某先后到国家信访局及其他中央职能部门走访、网上投诉,登记身份证,上交信访材料多达133次,包括向国家信访局走访33次、网上投诉1次,走访中央其他职能部门99次。其中,韩某某故意在国家重要活动、重要会议、节庆期间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达49次。
自2015年6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馆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故意制造影响给当地政府施压,以达到自己的无理目的,其先后多次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仍不悔改。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11日,韩某某到中南海地区上访被辖区警察送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当晚由老河口市驻京群众工作办公室(简称驻京群工办)工作人员接出派专车送回老河口市。
2.2015年7月25日,韩某某等人到北京外国驻华使馆区上访,被辖区警察送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同日由老河口市驻京群工办工作人员接出,陪同韩某某乘火车回老河口市。
3.2015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韩某某到中南海周边上访被辖区警察送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当晚由老河口市驻京群工办工作人员接出派专车送回老河口市。
4.2016年2月8日至8月28日,韩某某携带信访材料到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8次。其中,2016年6月4日、7月11日、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警察在中南海周边执勤时,发现韩某某到中南海地区上访对其训诫后移交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为此,韩某某被老河口市驻京群工办工作人员接走送回老河口市,先后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日。
5.2016年10月26日,韩某某再次到中南海周边上访被辖区警察送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当晚由老河口市驻京群工办工作人员接出派专车送回老河口市。
6.2017年5月“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会议前,韩某某又到北京越级信访,老河口市水利局派出四人于5月6日前往北京找韩某某,在驻京群工办工作人员协助下,于5月9日在北京陶然桥附近找到韩某某将其带回老河口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
对韩某某信访一事,老河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老河口市水利局为韩某某信访事宜化解维稳包保单位,水利局组建包保工作专班,专门对韩某某诉求作了调查了解后,工作人员多次对韩某某作思想工作,讲政策、讲法律,并通过韩某某弟弟、妹妹等直系亲属做工作劝说韩某某,韩某某无动于衷,依然不断进京重复信访。2016年夏末的一天,襄阳市信访督办专员在本市信访局会议室约谈韩某某,问其怎样才能息诉罢访,韩某某提出要赔偿其青春损失费、上访费、误工费等。接访工作人员告知韩某某其行为系无理访。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老河口市水利局为接访韩某某支出费用48734元。襄阳市信访局下文通报越级信访人员,多次提及韩某某进京重复访系老河口市对重点人员稳控不力。
2019年7月15日,韩某某又到北京信访,并和其他省的三名上访人员乘坐公交车不购买车票,声称上访人员不用买票。乘务人员报警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镇派出所警察将四人带至派出所,查明系信访人员即通知地方工作人员带回。老河口市驻京群工办工作人员前来,韩某某拒不离开,向派出所讨说法并指责警察不该通知地方政府工作人员。驻京群工办工作人员反复做工作,耐心劝说,韩某某滞留派出所长达三个小时后,见其他上访人员均被接走,才和本市工作人员离开。驻京群工办工作人员租车送韩某某回老河口市后,水利局支付租车等接访费用8070元。
襄阳市信访局出具关于韩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认定韩某某所反映问题不能通过信访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进行实体处理,亦即信访程序终结,韩某某缠访、重复投诉违反《信访条例》,浪费大量行政资源,严重影响信访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调解协议、收条、信访局文件、账据、湖北省阳光信访工作平台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襄阳市信访局说明、重点地区上访人员报告单、驻京群工办证明、照片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汪某某、黄某甲、雷某某、童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因对自己与黄某甲之间感情、生活及财产纠纷等问题处理不满,于2015年6月至2019年7月先后11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1次到北京外国驻华使馆区等地走访,被多次训诫及行政处罚屡教不改,并曾与多名信访人员在北京越级信访时乘公交车不买票,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镇派出所滞留达数小时,韩某某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方式,不属于依法维权,已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韩某某在北京市中南海地区、外国驻华使领馆等重点地区非法上访,尚未实施具体过激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