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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号,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23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英伦国际歌厅门口,在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刘某某、任某某依法处置其与丈夫田某某、朋友李某某打架警情的过程中,韩某某以推搡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对李某某进行传唤,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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