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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罪)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南白镇**小区,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2时许,机动车驾驶人韩某某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贵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一0六地质队往南白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共青大道小马坎路段时,该车前部碰撞车行方向左侧花池内的路灯杆,造成路灯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韩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韩某某血样中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08.1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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