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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21990********,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个体。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号,户籍所在地同上,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东胜区鄂尔多斯市口腔医院门前停车场挪动车位时,因他人指挥停车与其朋友发生争吵并举报其“酒驾”,后被到场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韩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1.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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