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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16年11月2日因赌博被秦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叁仟元。

本案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20时20分许,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甘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经秦安县兴国镇北坛街中医院门口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以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00.4mg/100ml,后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从送检韩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92.48mg/100ml,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案发后,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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