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93********,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区单身公寓,系**公司职工,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甲醉酒后驾驶甘C*****号红色北京牌小型越野车沿金昌市金川区广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天楼什字附近时,被路检路查的执勤民警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韩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韩某甲的供述;4.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醉酒程度较低,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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