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乡**村**组**号,现住临渭区青青家园*期**号楼***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陕E9F***号小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渭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渭花路与站北路十字南青青家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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