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石家庄市赵某**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赵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20时10分许,韩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赵某自强路与柏林街交叉口被赵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韩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86.24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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